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气动执行机构与阀组成的各类气动调节阀(以下简称调节阀)。本标准中有关内容也 适用于独立的气动执行机构和阀组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承受放射性工作条件等国家有特定要求工作条件的调节阀。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4)归口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上海西派埃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吴忠仪表有限公司、夭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 化仪表七厂、鞍山自控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仪十一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炯、陈蒙南、李明华、王克强、马玉山、王勇、杨建文、范萍、李雷、王燕、高强、 王志泽、王艳。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用气动调节阀(亦称控制阀〉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气动执行机构与阀组成的各类气动调节阀(以下简称调节阀)。本标准中有关内容也 适用于独立的气动执行机构和阀组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